荔枝网:新职业教育法5月施行,将带来哪些改变?听听职业院校的书记校长们怎么说
  • 时间:2022-04-25
  • 点击:3044
  • 来源:党委宣传部

http://news.jstv.com/a/20220422/41c50706b9e24605b8943b7a481717cc.shtml?jsbcApp=1

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《职业教育法》,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《职业教育法》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大修,将给职教领域带来哪些改变?又将如何推动职教高质量发展?职业院校的书记校长纷纷发表看法。

 明确本科职业教育的法定地位

“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的正式实施,是全国职教战线都欢欣鼓舞、倍感振奋的重大事件。”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是全国第一所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,校长谢永华认为,新《职业教育法》内容全面、丰富,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职教改革发展成果,将诸多重大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条款,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。比如,对职业教育作为一种“类型”教育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固化,对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”作了清晰界定,明确了产业发展与职业教育、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、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、以及不同层级职业教育之间的逻辑关系,规定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不同定位和基本要求,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遵循。

“作为本科职业学校,我们尤其关注到,新《职业教育法》明确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法定地位。”谢永华表示,新《职业教育法》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,赋予本科职业学校授予学位的权利等,弥补了原有《职业教育法》和《高等教育法》的法律空白,为本科职业教育稳步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,也为更高层次职业教育发展预留了广阔空间。

  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的“全生态”

“《职业教育法》的修订,为职教人增强了底气,指明了方向,提振了信心。”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王丹中认为,新《职业教育法》在法制建设上有四大突破,一是确立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“同等重要”的法律地位,纠正了职业教育社会传统认知上的“低一等”;二是作出了举办本科及以上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,打破了高等职业教育的“天花板”;三是细化了政府、社会、企业、学校各类主体举办职业教育的法定职责,增强了职业教育发展的“向心力”;四是建立了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协调、发展激励的法定保障机制,优化了职业教育发展的“全生态”。

王丹中表示,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将以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为契机,依法推进党建和事业高质量发展,进一步优化治理体系、创新育人内涵、激发发展活力,用更高质量的人才供给和智力服务响应产业需求,彰显职业教育的价值。

 让一技之长“香”起来

“新《职业教育法》,鲜明传递出‘三大利好’。”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沈士德认为,职业教育从“政策层面”的类型上升为“法律”层面的类型,根本上解决了多年来职业教育定位模糊的现实问题,一是有利于塑造从重视学历转向重视贡献、重视能力的社会共识;二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,形成将“大有可为”转化为“大有作为”的生动局面;三是有利于提升学生、家长、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,推动技能社会的全面建成。

新《职业教育法》中,以“产教融合”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“产教结合”。在沈士德看来,这一字之改,体现了从原来两个物体简单的连接、混合到现在融为一体,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。新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、设置实施职业教育岗位、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、参与专业教材开发四个方面的重要举措,还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、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。势必彻底改变校企合作“一头热、一头冷”现象,实现共建共赢的美好局面。

新修订的《职业教育法》还明确由国家采取措施,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,弘扬劳动光荣、技能宝贵、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;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、就业、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。沈士德认为,这些“实招”“好招”将改变“职业教育低人一等”“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”的偏见和杂音,拓宽了职业院校毕业生未来的职业发展空间,让一技之长“香”起来。

 在真实或仿真环境中进行教学

“新法相比旧法,有巨大的差异,更加科学、系统和全面。”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周春林认为,新颁布的《职业教育法》,体现了近年来职业教育领域的实践与倡导的理念。

从定义来看,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,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、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、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。强调行动能力的培养,体现了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,为深入推进“三教”改革指明了方向。要求我们在教学中,要以行动导向教学法为主,要在真实或仿真的环境中进行教学,实现“做中学、学中做、边做边学、边学边做”。重建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,营造教学实践一体化、线上线下融合化的课程教学新生态、新场景。

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第四条,首次明确了职业教育应该遵循的七项原则,也就是七个坚持: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坚持立德树人、德技并修,坚持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坚持面向市场、促进就业,坚持面向实践、强化能力,坚持面向人人、因材施教。周春林认为,这七个坚持更加全面、更加系统、更加科学,充分体现了党的教育方针,也反映了近30年来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成果,充分体现了举办中国特色、世界水平职业教育的“四个自信”。

  既在“教育”朋友圈,又在“产业”朋友圈

“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的颁布,奠定了新时代职业教育中国特色‘双元制’的治理基石。”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苏霄飞认为,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的颁布,标志着我国在完善教育结构体系治理上取得重大突破,主要体现在三个“确立”:

一是确立了新时代教育治理体系的基石,明确了教育的“双轨”体系。新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作为两种类型的教育同样重要,并从国家教育治理体系上确定了两种教育“并行”的体系框架。突破了我国因为采用“职业”(Vocational,在英文中带有低阶职业、熟练劳动的含义)一词而导致社会大众对“职业教育”的歧视认识。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也有中等和高等的层次之分,学生可以选择不同的轨道来接受高等教育。

二是确立了新时代产教融合治理的基石,明确了职业教育“双元”的类型特性。新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同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体系。职业学校既在“教育”的朋友圈,也在“产业”的朋友圈,尤其突出了职业教育承担“人力资源”开发这一“生产要素”生产的社会功能。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不仅是职业教育的“办学特色”,更是职业教育的“本质属性”。

三是确立了新时代技能型社会治理的基石,明确了技能人才终身发展的“双向”成才路径。新法明确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,建立起职业培训学分、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、积累和转换机制,认可了“在工作场景中学习”的经历和资历,为技术技能人才终身学习,适应企业技术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
投入保障更加有力

“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的颁布,必将推动职业教育迈入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。”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何学军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的理解:

一是固化法律规范。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26年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规范,体现现代职教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规律,法律依据更加充分。

二是突出类型定位。确立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,明确了职业教育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水平技能技术的功能定位,类型定位更加明确。

三是彰显育训并重。赋予职业教育新意蕴,确立终身教育思想,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和自我发展的需求,教育内涵更加丰富。

四是丰富层次形式。确立了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条件,为技术技能型人才打通了上升通道,满足职教人才的高层次教育需求,职教体系更加健全。

五是确立多元格局。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,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,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,投入保障更加有力。

何学军认为,职业院校应顺势而为、锐意进取,主动抢抓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,强化专业实践能力、提升职业素养,让职业教育在“大有可为”的年代实现“大有作为”。

  政行企校共同办学

“行业职教将有机会大有作为。”九游体育(中国)科技公司,院长朱东风对新《职业教育法》涉及行业企业的若干条款作了解读。

一是办学原则中更加突出行业、企业和实践的重要性。新法第六条明确“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、分级管理、地方为主、行业指导、校企合作、社会参与”的原则要求,职业教育面向地方、依托行业、校企合作的办学导向十分鲜明。

二是行业办学的责任义务进一步明确。新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,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;第九条明确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、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、行业组织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,参与、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”。这意味着职业教育不仅是教育、人社等部门的事,行业部门更多履行行业办学义务,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树立“管行业,就要抓好行业职教”的新思路,为行业产业培养更多技术技能人才。

三是政行企校共同办学才能保证学以致用。行业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不仅应深化政行企校技术人才合作,而且要积极参与行业职教办学,通过投资办学、捐资助学、联合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等方式,加大对行业职教的资金支持和人力资源投入。

 让孩子愿意就读职业学校

“新《职业教育法》,必将为职业教育发展注入巨大活力,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。”在2019年教师节表彰大会上,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、校长郝云亮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代表发言。在他看来,新《职业教育法》,将带来“四个提升”,解决“四个问题”:

一是提升社会的认知度。学校办学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家长和学生不了解职业教育,不愿意让孩子就读职业学校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鼓励和支持在中小学进行职业启蒙、职业认知、职业体验教育,设定职业教育周,弘扬劳动光荣、技能宝贵、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,让更多的人了解职业教育,主动投身职业教育。

二是提升企业的参与度。学校办学遇到的瓶颈问题是教育内容和过程脱离生产实践,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求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中,企业办学主体得到认可,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广泛、平等参与职业教育,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,这些都将为推进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打下坚实基础。

三是提升办学的保障度。学校办学遇到的基本问题是专业建设方向不明确,投入大,办学条件难得到保障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特别指出,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,开展人才需求预测、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。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要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,为职业教育和发展扫平后顾之忧。

四是提升人才的认可度。学校办学遇到的核心问题是学生成长通道窄,后续发展乏力。新《职业教育法》强调,要从国家层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,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,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成果互认,并首次提出加强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,这些举措都将为学生终身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。

郝云亮表示,学校将认真学习新《职业教育法》,努力提高办学质量,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力量。

  引入行业企业评价

“我们特别关注新《职业教育法》在教育评价方面的突破。”南京金陵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周乐山注意到,《职业教育法》指出,职业学校、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,吸纳行业组织、企业等参与评价,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,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。“作为职业学校,我们要积极探索,引导行业组织及企业有效深入地参与评价。如何在机制上保证行业组织及企业参与进来,是我们职业学校需要思考的问题。”

周乐山认为,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要突出就业导向,但不应仅限于此。“职业教育是成就人的教育,我们要把关注点放在学生的终身发展上。近年来,学校开设了10多门综合实践课程,引入企业资源,以真实生产项目为课程内容,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下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师生与企业共同完成项目任务,已以校企共同体为平台,以互联网思维为引领,使师生更贴近企业真实生产任务,在项目流程运作中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终身学习能力。”

 迎来了职业教育“春暖花开”

“我从事教育工作37年,其中23年在职业学校工作,终于迎来了职业教育‘春暖花开’的时节。”南京市玄武中等专业学校党总支书记、校长孙兵认为,新《职业教育法》比较现行法,内容更加充实,将极大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。他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看法:

一是对职业教育的定义更加全面,特别是首次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。

二是在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方面,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,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,弘扬劳动光荣、技能宝贵、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;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、就业、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。

三是在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方面,面对在普职比大体相当的背景下,普通高中经费投入约占高中阶段经费总额的2/3,中等职业教育仅占约1/3的现状,提出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,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,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。这将有力提升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水平,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注入强劲动力。

“职教人要趁东风、顺势上,强发力、谱新篇。”孙兵表示,作为一所特质鲜明的职业学校,南京市玄武中等专业学校将以新修订的《职业教育法》颁布实施为源动力,重点在完善“三全育人”工作体系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全面提升育人质量、培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、深度推进校企合作、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、推进信息化校园建设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力,谱写职业教育新篇章。

(来源:江苏教育频道/王莉莉 汪媛媛 蒋海涛 赵英雷 编辑/国正)